河南鑫星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鑫星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6608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河南鑫星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弓寨村天河路东花园路20号楼东单元6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吴晓青。
上诉人河南鑫星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53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原审法院曾联系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进行跨域立案,但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对此不予受理,为了避免上诉人再两地奔波,原审法院应予立案。本案工程项目虽在洛阳市××区,但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且本案诉请是确认合同无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原审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位于洛阳国龙物流园,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丽
审判员 李小青
审判员 孙艳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