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星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鑫星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康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304民初1756号
原告:河南鑫星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惠济区弓寨村天河路东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吴晓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雷,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康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div>
法定代表人:康建捷。
原告河南鑫星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星月公司)诉被告河南康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星月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康润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星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2017年1月18日签订的洛阳国龙物流园项目(一期)合作协议(弱电施工)无效;2、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50万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自2017年5月4日起,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直至清偿之日止);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8日原、被告签订洛阳国龙物流园项目(一期)合作协议(弱电施工)。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转账支付50万元履约保证金。但其后至今,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进场施工,协议约定的工程项目至今未能动工。原告就其50万元履约保证金多次向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主张权利,但被告至今未予退还。特诉至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康润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8日原告鑫星月公司(乙方)与被告康润公司(甲方)签订《洛阳国龙物流园项目(一期)合作协议(弱电施工)》。双方约定甲方在拟建的工程项目一期弱电施工、室内外灯光亮化,确定乙方承建施工。协议中还约定“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存入伍拾万元履约保证金,……乙方进场一个月后三日内,甲方无息退还乙方保证金伍拾万元整。”协议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7年1月19日转账30万元、2017年2月21日转账20万元,共计向被告转账50万元。庭审时,原告自认尚未取得弱电工程施工资质。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工程项目为弱电施工,但是原告鑫星月公司不具备从事建筑施工企业弱电施工的相应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故原告鑫星月公司与被告康润公司签订的《洛阳国龙物流园项目(一期)合作协议(弱电施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诉求依法确认该合作协议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5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的利息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河南鑫星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康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签订的《洛阳国龙物流园项目(一期)合作协议(弱电施工)》无效;
二、被告河南康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鑫星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50万元;
三、驳回原告河南鑫星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0元,由被告河南康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转账至本院(户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账号:17×××59,开户行:工行廛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执行局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马中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申晓静
书记员刘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