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顺星耐火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顺星耐火科技有限公司、神铄环保科技(镇江)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688号
申请人:江苏顺星耐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渭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95599293Y。
法定代表人:吴俊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山,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神铄环保科技(镇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大港银河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MA1WYFHR35。
法定代表人:陈炳松。
申请人江苏顺星耐火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神铄环保科技(镇江)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75万元。申请人江苏顺星耐火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顺星耐火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神铄环保科技(镇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江苏顺星耐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史伟中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史俊达
书 记 员 钱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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