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顺星耐火科技有限公司

淄某某除尘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顺星耐火科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4财保710号 申请人:淄***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北万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66671718X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顺星耐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渭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95599293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申请人淄***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顺星耐火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淄***除尘设备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除尘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顺星耐火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江苏顺星耐火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00元,由申请人淄***除尘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