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豪耐火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国豪耐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铜川凤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字第1196611294145
(2016)陕0204执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国豪耐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XXX。
住所地:江苏省。
被执行人:陕西铜川凤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XXX。
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国豪耐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铜川凤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5)耀民初字第00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苏国豪耐火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国豪耐火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货款847587元,受理费6138元,执行费10937元,以上共计86466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陕西铜川凤凰建材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国豪耐火科技有限公司70万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江苏国豪耐火科技有限公司放弃执行,2016年2月3日被执行人陕西铜川凤凰建材有限公司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5)耀民初字第00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兴平
审判员  王建文
审判员  李科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黄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