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治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治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波伦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执恢35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治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安波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焦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治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波伦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2017)苏0826民初17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8月9日恢复执行。
现查明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苏0826破4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淮安波伦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苏0826民初179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君
审判员 嵇海峰
审判员 周 剑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万金龙
书记员薛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