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8476号
申请人:天翔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张家港保税区上海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金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云,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涛,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东海县炬能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
法定代表人:周贤军。
申请人天翔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海县炬能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翔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海县炬能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天翔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翔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海县炬能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唐奇英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侯苈芮
书 记 员 薛乾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