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翔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

东海县炬能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天翔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847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翔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张家港保税区上海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金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云,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涛,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东海县炬能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迎宾大道北路7号瓯龙.庭院名郡1栋7-107。
法定代表人:周贤军。
原告天翔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炬能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的(2020)苏0582民初847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东海县炬能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天翔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东海县炬能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天翔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东海县炬能电力器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万元的冻结及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奇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薛乾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