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8民初7843号
原告:天翔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上海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25642549628。
法定代表人:陈金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东霞,北京博悦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玲,北京博悦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启迪爱能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开发区办公楼**-1851(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0AHXQ04。
法定代表人:孙斌,董事长。
原告天翔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启迪爱能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天翔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翔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严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胡增姗
书 记 员 果清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