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3500号
申请人:天翔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张家港保税区上海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金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华石路612号。
法定代表人:沈凯平。
被申请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经济开发区林洋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陆永华。
申请人天翔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翔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以其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翔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狄丽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秋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