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81民初1292号
原告:江苏万宝桥梁构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27253228T,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华强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陆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萍,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峻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730443858K,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文光西双西直南栋301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万宝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峻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万宝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万宝桥梁构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万宝桥梁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9元、财产保全费1579元,合计诉讼费3818元,由原告江苏万宝桥梁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