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403民初1513号
原告:**,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原告:*学成,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宫世磊,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告:安徽润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绩溪县澥河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050173348B。
法定代表人:冯洁,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学成诉被告宫世磊、安徽润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市史院乡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原告**、*学成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学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学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学成负担。
审判员钱家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