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621执11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3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1月9日,汉族,居民,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安徽润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7)皖0621民初5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润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润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