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润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淮北浩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润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604民初01555号

原告:淮北浩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经济开发区女贞路。

法定代表人:杨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江淮,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澥河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冯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人诉讼代理人:赵冬青,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北浩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江淮、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冬青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淮北浩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北浩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北浩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39元,减半收取计6619.5元,由原告淮北浩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桂侠

人民陪审员  陈 琳

人民陪审员  朱 亮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高鸿鹄

书记员沈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