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晋0402行审5号
拟稿、签发
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太行东街福中巷*号。
委托代理人**、***,山西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治市三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城区紫坊村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易地建设费846207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在长治市××区修建的馨月花园项目一事,因被执行人在修建该项目时未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已违反《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2018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下发城区人防催字(2018)第018号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缴纳易地建设费共计8462070元。申请执行人下发催告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贵院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辩称,1、本案事实认定不清。三期还未建设,规划的位置在三期范围内,是未建状态,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防空办手续已办理。对催告书不认可,下达时间是2018年12月24日,但没见过。决定书是在2019年3月5日收到的,未生效,明显程序错误。3、适用法律方面,催告书依据的条款是《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二十六条,但本案不存在无法建设和易地建设费的问题,施工现场完全达到施工条件,办理施工许可证以后就可建设,现在是不具备施工条件,综上,人防作出的催告书及决定书程序错误、认定事实不清。向法庭提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城发改发(2006)21号文件,城发改发(2007)30号文件,长发改投发(2011)105号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平面图,报建图,审查合格书,票据,人防工程审查合同,人防工程审查批准书。
经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城区人防催字(2018)第018号催告书,因被执行人在紫金西街修建的馨月花园项目,违反《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未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催告被执行人在七日内向申请人缴纳易地建设费846207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该催告书。2019年3月5日,申请执行人作出长城人防征字(2019)第003号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要求当事人履行法律义务的,应当作出书面行政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在未作出行政决定书的情况下仅依据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侵犯了被执行人对行政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其作出的催告书不能单独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亦不符合在当事人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执行申请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后,于2019年3月5日作出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违反程序规定。综上,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缴纳易地建设费8462070元的行政强制行为程序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长治市三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易地建设费8462070元。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魏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