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402执字第8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扬州市人。
申请执行人:***,女,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扬州市人。
被执行人:长治市三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城区紫坊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湘益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治市三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终字第01312号民事判决书和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长治市三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由***支付的购房款251314元,支付利息53656元(自2012年6月21日至2016年4月14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另计),承担本案案件诉讼费5070元、执行费3670元,共计313710元。被执行人长治市三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治市三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共计31371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孔春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