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4民终20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三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治市紫坊村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长治市三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402民初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