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铭宏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晋城市铭宏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25民初9号
原告:**,泽州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泽州人,系原告女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晋城市城区新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晋城市铭宏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662380030A。
法定代表人:霍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吴某,山西瀛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晋城市铭宏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因疫情原因未进行实质性审理,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晋城市铭宏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案件保全申请费25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门三安
人民陪审员  赵俊峰
人民陪审员  韩芳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 助理  任晶晶
书 记 员  焦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