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恒光热力有限公司

晋城市恒光热力有限公司与晋城市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晋05执恢22号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恒光热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城市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4)晋市法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晋城市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晋城市恒光热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晋城市恒光热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城市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晋05执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晋城市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照双方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并缴纳了执行费。申请执行人晋城市恒光热力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执行完毕函。故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恒光热力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本院(2014)晋市法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