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执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新市西街**。
法定代表人:李福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峰、尹雪舟(实习),山西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海兴路怡景花园****楼**(****)****商业房div>
法定代表人:陈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恩,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晋城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晋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晋仲裁字16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申海军
审判员 王 晔
审判员 潘建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田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