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欣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达新型建材开发有限公司、某某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01民初5422号之一
原告:***达新型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东升路888号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091331701K。
法定代表人:普红义,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兴隆路新华小区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552706601X1。
法定代表人:杨智勇,职务:总经理。
原告***达新型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达新型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达新型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达新型建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达新型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舒兆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徐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