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22民初2415号之二
原告:**市泽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平阳西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谢泽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廷洋,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和园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川垣新区川垣三路住建大楼。
法定代表人:韩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市泽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和园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市泽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泽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泽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1由**市泽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佩燕
书记员 刘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