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3民初414号
原告:**市泽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平阳西路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790376298X。
法定代表人:谢泽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勇(特别授权),山东佳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崇义路5477号7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MA3TGJNM4T。
法定代表人:秦士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特别授权),山东法至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市政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接驾山路3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090698835N。
法定代表人:孙传梅,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祥(特别授权),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市,系第三人监事。
原告**市泽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市政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市泽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泽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泽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15元,由原告**市泽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 洁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马 娇
书 记 员 宋艾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