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泽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市融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市泽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83执保121号
申请人:**市融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崇义路4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766699732D。
法定代表人:李文安,总经理。
被申请人:**市泽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平阳西路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790376298X。
法定代表人:谢泽成,经理。
被申请人:金广丽,女,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申请人:谢泽成,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住**市。
被申请人:济宁华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崇义路9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062988480U。
法定代表人:王日沛,经理。
申请人**市融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泽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金广丽、谢泽成、济宁华茂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2)鲁0883民初25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移送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市泽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金广丽、谢泽成、济宁华茂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作出(2022)鲁0883民初25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孔庆民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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