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3执保343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5235716800114,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乐平铺镇王少田村。
法定代表人:曹桂凤,经理。
被保全人:邹城市泽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83790376298X,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平阳西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谢泽成,经理。
申请保全人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邹城市泽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1)鲁1523民初13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邹城市泽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邹城市泽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薛兴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月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