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众钢业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新一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12民初216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袁某某,男,汉族,1968年5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大众钢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英雄大道1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6787295542C。
法定代表人:袁洋洋,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新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璜溪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158665029Q。
法定代表人:涂小兵,职务:经理。
原告江西新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袁某某、南昌大众钢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9)赣0112财保77号民事裁定,冻结袁某某、南昌大众钢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袁某某、南昌大众钢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袁某某、南昌大众钢业工程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袁某某、南昌大众钢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的冻结或对袁某某、南昌大众钢业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敏
人民陪审员  蔡军华
人民陪审员  杜玉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素莹
书记员刘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