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众钢业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大众钢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92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3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被执行人:南昌大众钢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英雄大道1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6787295542C。
法定代表人:袁洋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昌大众钢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赣0192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南昌大众钢业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1849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828元,共计62677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昌大众钢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677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收入62677元及利息。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南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