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众钢业工程有限公司

松桃明威吊装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南昌大众钢业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28民初713号

原告:松桃明威吊装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蓼皋街道星月湾小区1栋1单元703室。

经营者:李军,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昌大众钢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开发区英雄大道1299号。

法定代表人:袁洋洋,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松桃明威吊装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威吊装公司)与被告南昌大众钢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钢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明威吊装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以与被告大众钢业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告大众钢业已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明威吊装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大众钢业公司的诉讼,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桃明威吊装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松桃明威吊装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吴欣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龙寄兴

书 记 员 龙思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