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众钢业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大众钢业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民辖终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大众钢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英雄大道**。
法定代表人:袁洋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丽强,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羽雄,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于都县。
上诉人南昌大众钢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2020)赣0731民初26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南昌大众钢业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提供的《融资提成协议书》上加盖的上诉人公章为伪造的,该协议内容无效,本案不能依据该无效协议约定的内容确定管辖法院。2.即使被上诉人认为其为上诉人提供过居间服务,本案也为合同纠纷,就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自2016年至2019年,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公司员工,其工作地点为上诉人住所地,其提供的居间服务的地点也应位于上诉人公司,即合同履行地为上诉人所在地。因此,无论是根据合同履行地还是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均应由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融资提成协议书》第十一条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在乙方(被上诉人方)所在地于都县人民法院解决。双方对管辖法院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上诉人主张《融资提成协议书》上加盖的公章系伪造,该协议无效,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协议的效力问题也不是管辖案件审查的范围。故本案应由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丽琼
审判员  朱志梅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尹小芳
书记员赖富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