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众钢业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昌大众钢业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2民初1101号
原告:***,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告:南昌大众钢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英雄大道1299号。
法定代表人:袁洋洋,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昌大众钢业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 权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万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