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7执211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裕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西环路南侧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46504268。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本院在执行山东裕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进行协商处理,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327执211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志敏
审判员 程立东
审判员 刘晓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