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裕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裕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7执211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裕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西环路南侧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46504268。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本院在执行山东裕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进行协商处理,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327执211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志敏

审判员  程立东

审判员  刘晓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