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鲁1327执660号
山东裕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3民终67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3月08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执行费1850元。
以上执行案款汇入下列子账户,转账同时请备注:案号、被执行人姓名、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莒南支行
账户名称:莒南县人民法院
账号:×××36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刘晓星联系电话:185××******
本院地址:莒南县北二路与新区二路交汇处邮编:276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