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裕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裕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7民初1939号
原告:山东裕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大西环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465604268。
法定代表人:孙磊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希峰,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山东裕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裕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裕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景宽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程健丽
书 记 员 徐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