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金凤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梁山县金凤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832执20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梁山县金凤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州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832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