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海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海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陇西瀚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2民初1719号 原告:甘肃海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26708018944,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合益医养3号楼10楼。 法定代表人:剡文静,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樵鹏伟,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陇西瀚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MA73XNU14X,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中恒众创空间9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20237487G,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03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海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陇西瀚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 经审查,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5月4日向原告甘肃海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其应当于5月11日前交纳诉讼费用,现逾期未交纳,亦未申请诉讼费用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现原告甘肃海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既未交纳诉讼费用,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海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