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1102执28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海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合益医养三号楼1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榆中中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榆中县甘草店镇西村334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海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甘肃海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甘1102民初49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榆中中祥商贸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执行标的款163572元,案件受理费2083元,执行费2354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相关财产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榆中中祥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财付通、支付宝、交通运输工具、股票、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