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海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海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1124执24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海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4月22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甘肃海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临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1124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甘肃海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货款等费用合计464161.54元;二、***、***对上述代偿款中的370207.31元承担连带责任;三、***给甘肃海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支付464161.54元款项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3.85%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对上述代偿款中的370207.31元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甘肃海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62元,由***负担(***、***对其中的6590元承担连带责任);公告费560元,由***、***负担。”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海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确定:“***偿还甘肃海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货款等费用合计464161.54元,从2023年12月起,每月最少偿还10000元,直至全部款项付清,利息待部分货款464161.54元偿还完毕后另行计算。”后申请人甘肃海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23)甘1124执2484号申请执行人甘肃海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 本次执行申请撤回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或就和解协议内容另行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