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2财保100号
申请人:北京千山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西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成,北京十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麦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东果园**楼**
法定代表人:桑春华,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千山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麦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25616.07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担保并承诺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千山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麦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25616.07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张硕果
审 判 员 何 琳
审 判 员 周艳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卜岩兵
书 记 员 陈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