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139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麦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政府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桑春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涛,男,1992年11月9日出生,北京麦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千山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西路52号院10号楼1至2层1单元甲39。
法定代表人:杨文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成,北京十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麦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千山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18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麦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麦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麦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北京麦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印龙
审 判 员 何灵灵
审 判 员 周艳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仵 霞
法官助理 何 平
书 记 员 卢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