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沈阳建设工程公司

辽宁星火科技有限公司与民航沈阳建设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04民初5347号
原告:辽宁星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
法定代表人:王新刚,职务:总经理。
被告:民航沈阳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沈阳市大**江东街**v>
法定代表人:刘东琪。
原告辽宁星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航沈阳建设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受理后,原告辽宁星火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星火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星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7元,减半收取1608.5元,由原告辽宁星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忆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敏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