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沈阳建设工程公司

沈阳市东陵区桃仙镇亨琳五金建材商店与民航沈阳建设工程公司、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00452号
原告沈阳市东陵区桃仙镇亨琳五金建材商店,地址沈阳市东陵区。
经营者刘淑艳,女,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
委托代理人于占彪,系沈阳市东陵区兰天法律服务所。
被告民航沈阳建设工程公司,地址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刘东琪,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张某,男,汉族,地址沈阳市浑南区。
第三人高某,男,汉族,地址辽宁省盖州市。
原告沈阳市东陵区桃仙镇亨琳五金建材商店与被告民航沈阳建设工程公司、第三人张某、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东陵区桃仙镇亨琳五金建材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1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06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丁 威
代理审判员  邢利利
人民陪审员  刘海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