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盈聚电子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执34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天宝路**之一。

法定代表人袁斌。

被执行人东莞市盈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沙腰村永兴路**

法定代表人蓝蕙莹。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盈聚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8)粤19民终47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东莞市盈聚电子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968005.16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并承担受理费、保全费6542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本案的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名下的财产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东莞市盈聚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莞市××镇沙腰村的土地【土地证号:东府国用(20&tim**;×)第特××号】,首封案号为(2018)粤1971执7637号,本案已向其参与分配;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东莞市盈聚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莞市东城区××大道××楼台商大厦××单元××31××-31××,以(2017)粤1971执保3011号案件依法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东莞市盈聚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莞市东城区××大道××楼台商大厦××单元××31××-31××(查封期限2017年9月13日至2020年9月13日),上述房产由(2018)粤1971执13892号案件处置,本案已向其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本院向东莞市内各金融机构、东莞市车辆管理部门、东莞市工商管理部门、东莞市房产管理部门、东莞市国土管理部门等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村委会查询其财产情况,但受托单位未回复本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

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伟华

审判员  邵 聪

审判员  梁光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殷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