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18876号之二
原告:东莞市万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村同太组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73474629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区天宝路22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2152720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万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万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东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万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万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72.82元、财产保全费1381.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