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绿茵园林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舟山市绿茵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902民初3928号
原告:***,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兰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市绿茵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马岙街道光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733797766J。
法定代表人:滕海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舟山市绿茵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于2019年12月20日开庭审理。现原告**九于2020年2月5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林静
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侯微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