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春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春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德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民辖终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春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顾秀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德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尤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春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秋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德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循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20)皖0202民初51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春秋置业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处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双方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经原审法院、本院审理并判决,现德循建设公司又以逾期利息单独提起诉讼,显然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原则。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德循建设公司诉请春秋置业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的逾期利息损失,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工程所在地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专属管辖权。春秋置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有强
审判员  王 琼
审判员  陈永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懋玉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