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春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春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九俊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执328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春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顾秀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吴俊,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江苏春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621民初63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
一、被告九俊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春秋公司工程款370000元。
二、原告春秋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今后无涉。
三、如被告九俊公司不按期履行,则原告有权以工程款370000元及利息(以37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之和申请执行,被告九俊公司在本调解协议签订后已经履行的部分相应扣减。
四、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被告九俊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代垫,被告于2018年12月31日前一并给付原告)。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37342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
一、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于2020年11月11日、2021年3月9日对被执行人江***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江***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经查询被执行人江***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经查询被执行人江***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不动产已被处置拍卖,因该不动产设有抵押,拍卖款尚未发放,本院已向处置人送达协助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江***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向全社会公布。
五、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本院据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江***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杨朋涛
审判员  储 俊
审判员  刘兴海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陈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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