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745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9月3日出生,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津城,江苏苏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江苏苏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江苏春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开发区通榆中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205779084。
法定代表人:顾秀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春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5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兴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