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春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与江苏春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4296号
原告:***,男,1948年2月18日出生,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永勤,海安市洋蛮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春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开发区通榆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205779084。
法定代表人:顾秀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辉,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军,男,1973年8月1日出生,住海安市。
关于原告***与被告江苏春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杨军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2020年10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云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孙江**
书 记 员 丁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