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1破申22号
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05352676XD,住所地兴化市英武中路77号。
负责人:吴满嘉,行长。
被申请人:江苏东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21281797418032K,住所地兴化经济开发区五里西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孙秀仕。
2021年3月12日,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兴化支行”)向本院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其对江苏东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儒公司”)享有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的到期债权400万元及利息等虽经执行但未能受偿,且东儒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对东儒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依法将债权人的申请送达东儒公司,东儒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银行兴化支行享有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债权,具备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东儒公司所涉被执行案件,执行标的额总计1458.99万元,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额为102.55万元,执行程序中,未发现东儒公司有其他财产,东儒公司已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偿还能力的情形,具有破产原因;被申请人东儒公司住所地为本市,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申请人江苏银行兴化支行的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对江苏东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花兴柏
审 判 员 陈 虹
审 判 员 卢国祥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袁晓强
书 记 员 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