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执5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秀仕。
被执行人:江苏中***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王佳丽。
本院受理的江苏东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泰州市海陵区,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东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泰州仲裁委员会(2020)泰裁字第161号裁决书]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金录
审判员 赵 旭
审判员 李 霖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清